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大省之统计强省的需要,加强统计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释放和激发广大统计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健全和完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统计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次,依次相对应职称名称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
第三条 初级、中级统计职称通过全国统一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高级统计师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高级统计师通过评审方式取得。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可以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第六条 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第七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助理统计师条件
第九条 助理统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
第十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备国家教育等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及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掌握基本统计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够完成一个岗位或负责一个专业某一方面的统计业务工作。
3.了解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准确及时填报或汇总报表。
4.能够拟定简单的统计调查方案,独立进行调查研究。
第四章 统计师条件
第十二条 统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
第十三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1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6年。
6.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统计师职称,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掌握比较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熟悉计算技术。
2.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单位、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能够拟定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3.熟悉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够设计、汇总专业性较强的统计报表。
4.能够对本专业有关的经济社会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形成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成果。
5.能够指导助理统计师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第五章 高级统计师条件
第十五条 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参加高级统计师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统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在有效期内申请参加评审。
第十六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4.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
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条件。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能够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实践,能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专业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主持设计省级一项或地市级两项、或县级三项以上综合性统计调查方案,并得到应用实施。
2.独立或主持组织实施省级两项、或地市级三项、或县级四项以上较大规模专项调查。
3.独立或主持设计、编辑全省统计数据汇编统计资料两本(年)以上;独立或主持设计、编辑市级同类统计资料三本(年)以上;独立或主持设计、编辑县级同类统计资料四本(年)以上。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过国家或省下达的一项、或主持完成地市级下达的两项以上社会、经济、统计研究课题,并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地市级以上统计制度方案,被主管部门审定予以实施;或对地市级以上、本系统统计制度方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改革方案或建议,被本级政府统计部门采纳实施。
2.在本单位、本专业工作期间,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工作1次获得省部级以上专项奖励,或者2次获得地市级以上专项奖励,或者2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
3.独立或主持撰写本专业统计分析报告或调研分析报告获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1次;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撰写本专业统计分析报告或调研分析报告获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2次。
4.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或课题研究报告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地市级一等奖一项;或获省部级三等奖或地市级二等奖以上两项。
5.在承担的统计或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一项被省直部门采用,或有二项被地级市直部门采用,并经地级以上市政府统计部门确认取得显著效果。
第十九条 学术成果条件。
具有较强的统计分析、综合判断能力,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能对本地区本行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和预测。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公开出版统计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专著1部。
2.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第一作者)统计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统计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不少于3000字)。
3.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统计或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2篇以上,每篇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
4.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3篇以上,每篇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
5.独立或第一作者在省级统计内部刊物上撰写统计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及入选省以上统计建模论文共5篇以上,每篇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其中必须有2篇是独立完成。
第二十条 在粤东西北或基层一线工作20年以上,实际工作业绩突出的统计专业人员,同时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并有2名高级统计师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不受学历条件限制,申报高级统计师。
第六章 正高级统计师条件
第二十一条 正高级统计师实行评审方式,须进行面试答辩。
第二十二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
级统计师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理论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具有主持(主要参与)设计或修订统计制度方法、统计标准,或者设计并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或者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等工作的经历。
任现职期间,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设计或修订的统计制度方法、统计标准,通过省级以上统计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对统计改革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设计并组织实施国家1项或省级2项统计调查项目或者部门3项统计调查项目。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国家下达的统计业务研究课题或2项省级下达的统计业务研究课题,已结题验收。
4.熟练掌握统计专业技能,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统计调查能力、大数据开发应用能力等方面开拓创新,勇担重任,促进统计生产方式的变革。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通过省级以上统计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5.在促进与高校、科研院所深入合作,增进国际化交流等方
面成效显著。在开发和研究微观数据、大数据等前沿领域的合作交流中起重要核心作用,并取得显著业绩。
第二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突出,在工作领域或地区起领军作用,其业绩成果得到业内公认。
任现职期间,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长期从事统计工作,统计专业工作业绩突出。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工作2次获得省部级以上专项奖励,或者3次获得地市级以上专项奖励。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统计专业领域重大项目,形成的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社科或者科技优秀成果奖奖励(或者经认定相当级别的全国性基金奖)。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调研分析报告等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1次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2次被地市级领导批示并付诸实施。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解决统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1次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2次被地级市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5.人才培养和引领示范作用。在统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作为统计学术带头人和专家人才,在指导、培养中高级统计师以及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带领
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攻克统计领域重点难题,并发挥很好的人才培养作用;或带领统计专业团队完成重点统计课题研究、论文论著撰写,形成显著成果。
第二十五条 学术成果条件。
注重评价其原创能力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尤其是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业内影响。
任现职期间,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独立公开出版统计或相关专业的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或者译著(15万字以上)1部。
2.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统计专业或者相近专业书籍2部以上(每部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不能作为研究成果)。
3.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在CSSCI等来源期刊上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理论研究、专题分析等3篇以上。以上研究成果要求对统计工作和行业发展起到显著推动作用。
4.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统计或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3篇以上,每篇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
5.主持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获全国统计分析报告一等奖1次以上或二等奖2次以上;或者获省统计分析报告一等奖2次以上或二等奖3次以上。
6.独立或主持完成的供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或使用的专题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
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宣读的交流论文能体现本人在统计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经济社会意义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六条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统计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参加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广东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九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三十条 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2.主要参与,是指项目(论著、报告)的主要参与者或核心成员,在项目成员(作者)中排前三名。
3.论文,是指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4.公开出版,是指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号),或国内统一刊号(CN号)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号)的学术出版物;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统计类专业刊物。
5.“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中所评选出的期刊、“CSSCI来源期刊”指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不含增刊、专刊、电子期刊。
6.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