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的《浙江省正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浙统〔2024〕14号)已于近日发布。为更好地宣传有关政策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精神,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浙江省正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二、主要内容
《评审条件》分4章共11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是明确评审目的、适用范围、职称名称等;第二章申报条件,明确了评审对象的职业操守、基本申报条件等;第三章评审条件,明确了评审对象的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理论水平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第四章附则,主要对评价方式、破格条件、解释单位等作了明确。
(一)申报范围
为进一步拓展统计专业人员职业晋升通道,《评审条件》明确:全省范围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在职人员,在取得统计、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符合年度考核、继续教育、事业单位评聘结合等要求的,可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二)绿色通道
《评审条件》克服“四唯”倾向,不将学历、资历、年限、奖项等作为强制性必备条件。对业绩特别突出的统计专业人员或长期外派在艰苦边远地区(援疆、援藏、援青等)工作的统计专业人员,可以不受学历(学位)、资历等限制申报正高级统计师。
(三)评价标准
《评审条件》以业绩贡献为核心,从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理论水平等三个维度提出具体评价标准。充分考虑企事业单位两类统计专业人员的岗位特点,注重用数据和成果说话,重点考察统计业绩水平、解决统计问题能力和统计理论素养,突出评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有关“统计专业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统计专业理论水平”的制定依据
一是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着重体现能力、业绩、贡献;二是参照兄弟省市统计正高级职称及本省相近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内容及表述;三是征求各方面专家意见并经研讨认证。
四、有关概念解释
(一)《评审条件》所称大中型企业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最新版)进行认定。
(二)“中国企业500强”,为申报评审时近3年榜单。
(三)“主持”是指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排名第一的完成人;“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五、解读部门和联系方式
《评审条件》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承办部门为浙江省统计教育发展中心,联系电话:0571-56774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