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统计局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琼统〔2021〕56号)和《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3〕5 号)要求,现将我省2024年高级、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及条件
2024年高级、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的申报人员为在我省从事与统计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近五年完成国家和我省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要求学时。
(一)高级统计师职称申报条件
取得全国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并具备《海南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琼统〔2021〕56号)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正高级统计师职称申报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统计工作满5年,且符合《海南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规定的资格条件。
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评审。
申报人员的任职资历计算时间截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申报材料
(一)单独提供的材料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2,可电脑填写并双面打印,但不可改变表格形状和页码,一式三份)。
2.《海南省高级、正高级统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3,按规定格式填写,不得跨页,以下同)。
(二)胶装成册材料(一式三份)
本项材料需以 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复印件需经现所在单位审核无异后加盖公章或审核印章),按如下顺序胶装成册并逐页标注流水号页码:
1.目录。
2.《海南省高级、正高级统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 。
3.《职称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4) 。
4.个人综述材料:取得中级统计师或高级统计师资格以来所从事统计及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能力、业绩情况总结,字数不低于3000字(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人的《个人综述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末尾注明是否属实,加盖公章) 。
5.《海南省高级、正高级统计师评审条件审查表》(附件5,双面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6.符合《海南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其他佐证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审核印章;由档案部门负责保管的材料,无法提交原件的,由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意见后加盖单位公章或审核印章):
(1)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需提供全国高级统计专
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含成绩单)、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中级统计技术资格证等复印件;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需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高级统计技术资格证等复印件。
(2)单位出具的单位规模(或级别)、申报评审人员所属部门、职务及为非公务员身份的证明原件(附件6)。
(3)继续受教育完成学时相关证明材料。
(4)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现(兼)任行政职务的任(兼)职(聘用)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5)专业技术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材料等证明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及材料审核
(一)个人提出申报要求,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组织推荐。申报人员不得跨专业、跨系列多头报送评审申报材料。
(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对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鉴定,对申报人员拟上报的所有申报材料须在本单位或相关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的监督,未经公示的不予受理。经公示和核实后的材料,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海南省高级、正高级统计师评审条件审查表》中作出相应审核意见,并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作出意见,应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 XX年 XX月 XX日至XX日),材料真实,同意上报”),送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在申报人员胶装成册的材料上加盖骑缝章。
(三)申报人员所在人事部门要通过有权威性的“中国知网”、“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检索”、“南京大学 CSSCI期刊目录检索”、“SCI,EI,SCIE,CPCI,ISTP/ISSHP”等网站,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实行网上检索验证,文字复制比检测结果(除本人发表文献)不超过30%的才能申报,在申报材料中提供学术期刊、著作与检索页,并在检索页上作出核查意见并加盖审核部门印章,未经检索验证证明学术论著真实性的不予受理(学术刊物、论著以正式出版物为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省统计局人事处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的,予以退回。凡材料不全、填写不清楚、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填写规范;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有弄虚作假行为;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情形。
四、评审材料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时间:2024年7月15日之前(工作日8:30-11:30,14:30-17:30),逾期不予受理。评审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二)受理地点:海南省统计局人事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22号717室,电话:0898-65373321、65238335)。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发现申报材料虚假及鉴定意见失实的,取消申报人评审资格,且三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评审。
(二)申报人学历、资历、论著、业绩成果等应在申报日已取得。具有有效期的,申报时相关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三)用人单位在推荐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本次职称评审前,应当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推荐人选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品德较差、服务对象满意度不高、群众反映强烈的,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不得推荐参加评审。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评审,并出具相应的空岗情况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报。
(四)省人才工作部门根据全省人才队伍建设需求,采取划定合格率或评审通过率等措施对高级、正高级职称的整体数量和结构比例进行宏观调控。
(五) 评审专家组将由具有统计、经济、会计、审计正高级、高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人员组成。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海南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和省委人才发展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附件4:职称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
附件6:工作证明
海南省统计局
2024年5月13日